近日,市第一法院李静敏法官收到了一面特殊的锦旗,可落款时间却是“2024年3月8日”。这一时间差的背后,是一起因中山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发出而备受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31日,姚某产下一名女婴。2023年1月3日,她与新生儿一同入住中山某月子中心。然而,女婴随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病理性黄疸等,并住院治疗3天。此后,姚某与月子中心协商提前解除《月子护理服务合同》,月子中心退回服务费差价。 自2023年3月起,姚某通过微信指责月子中心在新生儿黄疸高峰值时未安排晒太阳,照顾不周导致尿道炎、肠胃不好等问题,并要求赔偿7万余元及道歉。协商无果后,姚某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9篇质疑笔记。 2023年9月27日,月子中心对姚某提起诉讼。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月子中心存在过错,姚某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为发泄私愤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情感煽动性的质疑内容,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批评、评论的合理限度,构成对月子中心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决姚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姚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2024年2月16日,她再次发布3篇相似内容笔记,继续引导负面舆论。月子中心随即向市第一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市第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认为姚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若不及时制止,将使月子中心名誉权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遂裁定禁止姚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侵犯月子中心名誉权的言论,已发布的应立即删除。收到禁令后,姚某删除了相关笔记。 后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尘埃落定,月子中心负责人带着锦旗来到法院致谢。她激动地说:“禁令发布后我们就制作了锦旗,但因案件还在二审中,所以等到事情了结才正式前来。感谢法院公正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名誉!” 
▲近日,月子中心向市第一法院承办法官李静敏送来锦旗。 李静敏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侵害禁令本质上是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等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李静敏表示,在法院依法作出禁令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