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这个价格真的很便宜,买不买?”对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李某竟然擅自转移,并以低价出售他人。近日,市第一法院审判了这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顾 红日公司因与启达公司(以上公司均为化名)存在货款纠纷,遂将启达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启达公司的20台设备进行保全查封。法院依法对上述设备进行查封,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被告启达公司向红日公司支付货款14万余元及利息,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法院查封的设备
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启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明知上述设备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同意擅自撕毁封条,将这些设备进行售卖或折抵用作其他用途。 
▲被告人李某以低价将设备卖给他人
判决生效后,因启达公司及李某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红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被查封的设备,已被李某转移售卖,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法院立即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查封现场已空无一物
不久,李某在中山市小榄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市第一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司法机关为保留证据、保全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目的,会依法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这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未经法院允许,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如果明知财物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本案中,李某因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不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行为也敲响了警钟: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法律面前,任何试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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