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 中山市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数量 和涉案金额正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 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下称“《白皮书》”)正式发布。《白皮书》总结了三年间中山市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治理对策等内容,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2023年)》 中山民间借贷活跃,镇街纠纷案件高发 《白皮书》披露,自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是中山市法院受理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尽管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仍持续高位运行。 2021年至2023年,中山市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多、数量占比高、涉案金额大、金额占比大等特点。 三年间,中山法院新收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数量分别为5905件、5345件、5179件,涉案金额分别为49.56亿元、41.59亿元、39.17亿元。数据反映出民间资本活跃,市场主体参与度高。民间借贷案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数量的百分比分别为8.65%、8.81%、9.13%;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涉案金额的百分比分别为13.42%、8.24%、11.81%。中山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共100多个,三年来,除2022年外,民间借贷案件一直属于中山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前三个案由。可见,民间借贷案件当前仍然是中山法院受理的最主要民商事案件类型之一。 
▲一审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 中山市域间民间借贷活跃。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镇街,其中涉案数量最多的前五位分别为东区街道2991人次、西区街道1897人次、石岐街道1650人次,黄圃镇1182人次,三角镇754人次。涉港澳案件数量不少。2021年至202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港澳主体402人次,反映中山市作为侨乡,与港澳民间经济交往频繁密切。 
▲借贷主体镇街前五分布。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是基于借贷双方特殊身份关系而为帮助他人提供无息借款。如今,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都约定了利息支付,说明民间借贷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变,成为一种投资方式,出借方往往以获取投资性利息为目的。 据中山中院统计,2021年至2023年,中山市无息借贷案件仅为814件,涉案金额为1.07亿元,有息借贷案件为7253件,涉案金额为57.34亿元,其中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有息借贷案件为3472件,涉案金额为12.63亿元。 
▲涉息案件数量及金额统计。 不断完善解纷机制,多元共治显实效 《白皮书》披露,当下,中山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存在六大难题:法律关系复杂,准确识别难;现金交付争议,真伪判断难;利率约定模糊,计算方法难;职业放贷滥化,统一规制难;特定主体借贷,责任定性难;不诚信行为多,查明事实难。 而从2018年至2023年,中山市民间借贷一审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民间借贷纠纷治理取得显著实效,得益于多元共治理念下不断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近六年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变化。 一方面,中山法院采取多项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首先,对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非法转贷、职业放贷、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的非法借贷活动,给予严厉打击制裁;其次,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中山法院坚持以民法典“禁止高利贷”规定以及司法保护上限利率标准为依据,依法依规处理利息问题,规范引导当事人合法从事民间借贷。近年来,超高利息案件已有大幅降低。 另一方面,中山法院通过与政府部门合作以及建设多元共治平台,不断完善民间借贷案件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中山法院与中山市政府合力通过加强民间借贷案件征税线索、犯罪线索的移送,协同治理民间借贷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中山法院与中山市税务局已经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及督办机制。在多元共治方面,中山法院借助媒体、网络、社区宣传等向公众普及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和风险,拟定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借款人信用体系,引入诉前调解、社会调解、港澳调解员参与调解等多元方式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此外,中山法院致力于确保裁判标准统一和提升审判效率。民间借贷案件疑难及争议问题多,中山法院建立疑难案件专项调研机制,通过法答网答疑、典型案例通报、发布裁判要旨、发改案件分析、建立错误案件评估监督机制、开展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类案处理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司法公正。 2021年以来,中山法院实施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根据案件标的金额大小、法律关系是否明确、案件事实是否清晰、争议焦点是否复杂等因素进行分类处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复杂案件得到精细审理,大大提高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质效。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法院发布十项提示 为了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案件对于社会行为的导向标作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了民间借贷风险特点,向社会公众发出了防范风险十项提示: (一)核实身份信息,双向资质审查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核实身份信息情况,既要核实出借人的合法出借身份,也要注重考察借款人信誉,防止职业放贷、套路贷人员冒用他人身份出借,对于企业借款人还要审查企业登记信息、代表或代理人员的授权情况,特别是通过中间人介绍的陌生人借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网络借贷等应当更为审慎。 (二)强化合同形式,规范借贷内容 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形式的交易,虽然法律对于借贷合同未有形式要求,但由于民间借贷主要义务的履行往往仅有款项往来,相关交易凭证较为单薄,一旦发生纠纷极易产生争议,因此有必要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明确借贷主体、款项性质、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避免因口头约定造成的举证困难,最大程度降低借贷风险。 (三)款项往来留痕,减少现金交易 资金收付、款项往来是民间借贷交易中最核心的履行环节,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最关键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资金的出借、还款等应当尽量使用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可留痕支付方式,以便在产生纠纷时可即时调取原始凭证和数据,降低举证风险。避免使用现金交易,特别是大额现金交易。 (四)利息约定明确,依法收取利息 利息约定是民间借贷交易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无论是否计付利息,均应作出明确约定,包括是否计息、利息标准、还款顺序等,另一方面,利率标准应当合法合理确定,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五)警惕高息诱惑,保障资金安全 民间借贷在当前已经成为社会资本理财的一种重要方式,计息借贷是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要类型,出借人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充分认识高息借贷的风险,提升识别高息借款、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出借,警惕高息,防范风险。 (六)完善增信措施,降低还款风险 对于大额的个人借贷、企业借贷,可以通过设定担保、共同借款、债务加入等方式加强还款保障,减少违约风险。 (七)合法从事借贷,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不得高利借贷、职业放贷、非法转贷、非法集资、非法吸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贷,不得违法背俗,否则合同无效,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八)及时催收欠款,防止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不及时催收借款可能导致时效超过、证据丧失、债务人偿债能力弱化等不利后果。 (九)合法催讨借款,理性维护权益 债权人催讨欠款应当合理合法,通过法律途径、法律手段理性维权,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侵害他人名誉、泄露他人隐私等不当手段,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十)依法诚信诉讼,规范纠纷解决 依法诚信诉讼、维护法律尊严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及时举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裁判义务,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串通,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利用诉讼程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 一、职业放贷行为,利息走低限——许某与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借款合同记载的出借人虽为许某,但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与借款人彭某发生接触,涉案借款的介绍人、经手人是喻某,款项的出借系由郑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给借款人账户,款项的偿还系由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刘某账户,合同双方当事人从未发生过任何银行流水,合同的履行过程明显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经查,收款人郑某已被另案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许某系郑某的财务人员,喻某、刘某均在另案中承认多次帮郑某代收还款,四人存在团伙从事放贷业务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认定出借人许某伙同郑某等人从事职业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并对许某主张的高额利息依法予以调低。 【典型意义】 职业放贷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人民法院通过规制职业放贷行为,保障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得收取利息——薛某某与黎某某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期间,薛某某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通过支付宝APP中的“花呗”业务多次套现后转借给黎某某,转贷给黎某某的金额合计181351.94元。后因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薛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黎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薛某某、黎某某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由薛某某套取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的资金转借给黎某某,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的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因此薛某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薛某某与黎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黎某某应当向薛某某返还借款本金。薛某某依据无效借款合同,请求黎某某支付借款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黎某某已归还的款项,应当全部抵充借款本金。 【典型意义】 金融机构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也包括网络小额信贷平台。套取网络小额信贷平台资金转贷,违背了金融监管规范,扰乱金融秩序,此类借贷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三、非自有资金出借并非当然无效——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某向李某借款65万元,李某通过银行向陈某转账支付了该借款65万元。李某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反映,转账前15日内骆某等8人分别向该账户转入资金,截至转账当日该账户余额为650725.03元。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返还借款65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李某就出借资金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实该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营利性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情形,借款合同应认定有效。遂判决陈某向李某返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以下四种方式取得的非自有资金对外出借的,借贷合同无效:一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二是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资金后转贷;三是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资金后转贷;四是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资金后转贷。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民间借贷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一般不得以非自有资金为由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四、现金是否实际交付,综合各方证据来判断——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在2013年8月、12月分别向高某出具两份《借据》,载明向高某现金借款共计20万元,半年内归还。其中一笔1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曾分12次向高某转账支付数额不等的利息,金额共计72500元。高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陈某则辩称高某并没有实际支付该借款。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有现金借据反映,部分借款还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人亦多次还息,出借人在微信聊天中并未明确陈述出借款项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综合各项证据认定高某主张借款关系的证据形成优势,对现金出借事实应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陈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利息。 【典型意义】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具备借贷合意以及出借人交付款项两个构成要件。在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出借方主张是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交付形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为避免争议,出借方应尽量采用转账等留痕方式支付款项。
五、借贷是否约定利息,还款记录来推断——何某某与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霍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何某某借款合计73469元,霍某某已偿还70069元。何某某认为霍某某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了借款利息,尚有部分借款本金未偿还,故起诉请求判令霍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霍某某则抗辩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其所偿还的全部为借款本金,仅欠3400元借款本金未清偿。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借贷产生后,霍某某每月定期向何某某还款,还款金额与出借金额的比例固定,霍某某定期向何某某转账的款项数额、日期具有规律性,符合按月支付利息的特征,且可以计算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及借款利息,且霍某某的还款明确备注为利息,足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且利率标准明确,霍某某应当按约向何某某支付欠付的借款本息。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无论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六、出借人超限收取利息,借款人有权主张返还——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分多笔向吴某某出借资金99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3分不等,吴某某已还款11645600元。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由其他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吴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返还多付利息1366280元。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因张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其相关利息约定亦应无效。张某某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关利息缺乏依据,吴某某主张其在应付部分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后张某某仍多收了1366280元利息并应予以返还,应予支持,判决张某某向吴某某返还多收利息。 【典型意义】 在无效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高于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外的多付利息,借款人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必要予以明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借款人已向出借人偿还了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因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收取该高额利息已无合同依据,故应依法在扣除按占用期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后,借款人对多付部分有权主张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或司法保护上限,其对多付部分亦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七、配偶一方借款,构成夫妻共债则共还——郑某某与区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某某分多笔向区某某出借资金4500万元,区某某尚欠685万元未还,郑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并要求区某某的配偶苏某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在借贷期间,区某某分多笔向苏某某转账1200余万元、向苏某某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转账近500万元,部分款项是在区某某收到借款后短时间内即转账,后两者亦分别向区某某转回800余万元、5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区某某与苏某某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虽由区某某一方借取,但其在收到借款后,即多次向苏某某及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出大额款项,其中多笔款项还是在收款后短期内转出,苏某某及该个体工商户亦转回大额款项给区某某,两人对多次、大额款项往来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可以推断区某某所借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夫妻二人应当对此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遂判决区某某、苏某某共同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夫妻共债问题是民间借贷中的常见争议,民法典以共债共签为基础,区分共签之债、家事之债、共用之债等三类夫妻共债。如何准确认定三类夫妻共债,应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例一方面坚持依法在上述范畴内审查认定夫妻共债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妥当实现配偶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既避免配偶一方无辜负担虚假或非法债务,又避免其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八、捏造出借事实、制造虚假借款被罚款十万元——王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仅需要借款10万元,出借人王某却要求其签订本金高达43万元的借款合同,并通过制造43万元银行流水、取现归还33万元的方式刻意隐瞒真实的出借金额。王某在明知其实际出借本金仅有10万元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43万元。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借款仅为10万元,故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并判决陈某仅归还10万元借款。同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认为王某在放贷过程中隐瞒真实出借金额,通过伪造银行流水、签订虚高金额借款合同的方式捏造出借事实,在法庭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应予制裁,决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典型意义】 套路贷的出借人以违约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项利费骗取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给付凭证或者银行流水,并利用其制造的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对此,人民法院将会查明事实真相,切实有效打击虚假诉讼,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九、伪造还款证据,不仅要还钱还要被罚款——广东某环境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某环境公司向张某出借资金110万元,因张某欠款未还,其提起本案诉讼。张某则以其持有的《承诺书》提出还款抗辩。该《承诺书》由张某与广东某环境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及案外人邝某某共同签署,内容为其他合作项目结算事项。该《承诺书》由张某手写完成后复印两份,三方分别在该三份《承诺书》上签名捺印并各持一份,其中张某持有原件。该原件上有张某增加书写的内容为“张某与广东某环境公司借款还清”。张某在庭审中称其在签署上述《承诺书》之后即当着邓、邝二人之面在《承诺书》原件上增加了“借款还清”字样,该增加内容已经取得了邓某某同意。但邓某某不予确认,邝某某亦出庭作证陈述其在签署过程中张某并未当面在《承诺书》上添加“借款还清”字样。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判决张某向广东某环境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书,认为张某在证据上私自增添内容、捏造还款事实及在法庭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且经法院多次告诫拒不改正,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应予制裁,决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诉讼当事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真实诉讼证据,实事求是,诚信诉讼。为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而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将予以严肃惩处。
十、诱骗他人签订虚假借贷合同并起诉被认定诈骗罪——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主张通过转账及现金支付向陈某某出借3300000元,并提交借款合同、转账记录、收条以及部分还款记录。陈某某抗辩其未收到现金241200元,已收到的转账3058800元已按杨某某指示转给案外人或取现交给案外人。因陈某某无证据佐证其抗辩,一审法院判令陈某某偿还3008529元及利息等。陈某某提出上诉,公安机关对陈某某被诈骗案立案后,本案裁定中止审理。后经查明,杨某某伙同他人设局引诱陈某某合作地下赌球生意,经前期多次如约支付好处费获取陈某某信任后,捏造事实诱骗陈某宁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收条,将款项转账至陈某某账户后指示陈某某支付给案外人。到约定还款期时威胁陈某某还款,导致陈某某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 【裁判结果】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诱骗陈某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据此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涉嫌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后杨某某因本案以及其他诈骗行为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典型意义】 诉讼参加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诉讼参加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对于诉讼参加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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