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揭牌成立中山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统筹协调全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调解中心办公地点分别设于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司法局一楼服务大厅,今后将由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复议和诉讼阶段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政领域和部门设立工作站、工作室,共同组建专业调解员队伍。调解中心会向行政争议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调解中心成立的意义,在于在机制上确定了行政争议调解流程。府院联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相当于多了一条解决之路。”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争议此前是按照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进行,一方面,办案数量与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总是使用对簿公堂的方式,对于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来说,并非最优选择。“现在将行政争议调解放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前端,能提前化解的先化解,调解不了的再进行案件分流,提高调解结案效率。” 
▲开展执法人员旁听庭审活动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政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和法院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琳法官介绍,建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是中山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凝聚合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衔接,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重要举措。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涉案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自愿选择将争议移送到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即制作调解书、和解书或裁定书,调解不成的则依法裁判或作出复议决定。 
▲与人社部门召开研讨会 根据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与程序,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在登记立案之前,立案工作人员可以引导起诉人申请调解。法院、复议机关认为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立案前分流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由立案工作人员向起诉人、申请人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案件编号、权利义务、调解流程等相关信息后分配至调解中心。诉讼或复议过程中,需要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员协助、配合调解的,由承办法官、复议案件承办人通知调解中心。此外,对于不适宜或者当事人坚持不同意立案前调解的案件,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受理;立案后不同意调解的,由法院或复议机关继续办理。 2023年,中山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4148件,通过强化解纷联动机制作用,提升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功能,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受理一审行政案件自2020年以来实现“三连降”,行政机关败诉率连续保持全省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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