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立案一庭在一宗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实现了一案调解结两案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李某由广东鼎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大公司)招用从事垃圾清运工作。2012年6月26日凌晨5时许,李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我市港口镇美景西路广东农村信用社对开路段时,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后李某妻子陈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中人社工认[2013]195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鼎大公司不服,向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经审理,第一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鼎大公司的诉讼请求。鼎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 该行政案件移送至我院后,陈某作为第三人到立案一庭希望尽快解决与鼎大公司的工伤认定纠纷,并希望我院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中主持与鼎大公司的工伤赔偿调解。立案一庭副庭长牛庆利第一时间与鼎大公司联系询问该司是否愿意与死者李某的家属协商解决工伤纠纷,鼎大公司表示愿意协商,但要求必须有法院出具的调解文书确定双方协议内容,以防止李某家属陈某等人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反悔。鉴于鼎大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与李某家属要求鼎大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分属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李某家属要求工伤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工伤认定案件已作出终审裁决。另外,囿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使李某家属与鼎大公司对工伤赔偿协商一致,依照法律规定,我院亦不能在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中向李某家属与鼎大公司出具工伤赔偿的调解书。为快速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且消除当事人后顾之忧,立案一庭牛庆利与苏庆添两位副庭长经协商并请示张煌辉庭长,决定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实现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解决鼎大公司与李某家属之间的工伤纠纷。通过电话联系及约见当事人,鼎大公司最终同意撤回工伤认定的行政上诉案件,且同意与李某家属签订一次性支付十数万元工伤赔偿款的协议。为解决鼎大公司担心与李某家属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李某家属获得赔偿后又重新提起仲裁及诉讼的问题,牛庆利与苏庆添经与市人民调解中心及市第一法院联系,亲自带领鼎大公司人员与李某家属到市调解中心及第一法院办妥了司法确认程序,从而一方面促使鼎大公司撤回了工伤认定的行政上诉,另一方面亦彻底解决了鼎大公司与李某家属陈某等人之间的工伤民事赔偿纠纷,达到了一案调解结两案的良好效果。

我院立案一庭牛庆利副庭长与苏庆添副庭长在中山市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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