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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这笔钱能这么快拿到手!” 接过当场支付的5万元款项,老汪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这是近日发生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幕。 如何让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中山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全过程,立足“案结、事了、人和”,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本文透过三个鲜活的故事,看法官如何抽丝剥茧、释法明理,让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01、合伙人出资违约,信任裂痕如何化解? 生意场上,熟人合伙往往基于信任,而一旦利益失衡,信任便可能瞬间崩塌。 老汪与老刘及某卫浴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金属全景门项目。老汪依约出资102万元占股51%,而老刘承诺的98万元却迟迟未到账。逾期数月后,合作破裂,老汪诉至法院,要求老刘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老刘败诉,老刘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对解除协议没有异议,核心分歧在于违约后果。”二审承办法官李油欢在梳理案情后发现,若机械裁判,后续执行环节也有可能存在变数,不如趁热打铁促成和解。 调解室内,气氛一度紧张。 “他违约在先,害我资金被套这么久,这钱必须赔!”
老汪情绪激动。 “我也不是故意的,现在生意难做,一下子拿这么多钱确实困难……”
老刘面露难色。 李法官适时介入,从法理与情理两端入手:“合伙讲究诚信,违约必究是法律底线。但诉讼耗时耗力,若能当场解决,对双方都是止损。”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老刘认识到自身违约的法律责任,老汪也表达了尽快回笼资金的意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刘当场向老汪支付5万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握手言和间,一场合伙风波画上了圆满句号。 “合伙纠纷往往始于信任,终于猜忌。我们在审判中不仅要厘清是非,更要抓住双方都想‘止损’的心理契机。促成当场履行,就是为了让契约精神不仅仅停留在判决书上,而是让正义以‘看得见、摸得着’的速度兑现到当事人手中。”李法官表示。 02、专利维权起争执,伤人纠纷如何解? 维权本无可厚非,但若方式过激,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动。 阿珍发现某水晶店销售的灯具涉嫌仿冒其专利,遂上门交涉。争执中,店员小王拉扯阿珍衣物,致其跌下楼梯受伤,诊断为急性轻型颅脑损伤。阿珍索赔近2万元,一审获支持。小王上诉称阿珍擅自进入仓库,自身有过错。 
“我是去维权的,她动手打人,难道我还要自认倒霉?”
阿珍委屈不已。 “她自己非要进仓库,摔倒了怪谁?”
小王也不甘示弱。 李油欢法官并未急于下判,而是组织双方复盘事发经过。“小王的拉扯行为与阿珍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难辞其咎;但阿珍进入非开放区域,方式确有不妥,也需承担相应风险。”
法官的一番分析,让双方都冷静了下来。 为让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小王及某水晶店同意当场支付19000元,阿珍也表示接受,双方握手言和。 “维权要有度,过激不可取。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关键在于平衡双方利益。我们促成双方互谅互让并当场履行,就是希望侵权人能即时承担责任,让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李法官谈道。 03、犬只未牵绳惊倒路人,纠纷该如何化解? 狗没咬到人,只是吓摔倒,主人要赔吗?答案是肯定的。 2023年10月,周师傅送货至某工业区,一条未牵绳的大型犬突然冲出,周师傅受惊后退摔倒,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饲养人郑叔辩称工厂封闭管理,周师傅擅闯且主动驱赶犬只,拒绝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未直接接触的惊吓致伤,饲养人是否担责? 承办法官唐芙蓉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策略。 面对周师傅,唐法官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耐心核算损失,引导其形成合理预期:“您的旧伤对新伤有一定影响,我们要实事求是看待赔偿金额。” 面对郑叔,唐法官则严肃释法:“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只限于身体接触。您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他人受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能免责。” 一番法理交融的沟通后,郑叔认识到了自己的管理疏忽,周师傅也理解了鉴定的科学依据。最终,双方在唐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郑叔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师傅88370元。 承办法官唐芙蓉指出:
“很多饲养人有个误区,觉得狗没咬到人就不用赔。其实,法律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并不以直接接触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他人受惊受伤,饲养人就难辞其咎。我们通过‘背靠背’讲法理、‘面对面’谈方案,就是要引导大家从对抗走向理性,既守住安全的底线,也解开矛盾的死结。” 下一步,中山法院将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高效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山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文盾校对——用科技,守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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