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财产处理过程中,分家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家庭内部协商文件,承载着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分配、权益归属等重要事项的共同意愿。然而实践中,部分家庭成员未在协议上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此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戊、己、庚子女五人,甲乙均去世后,留有一处原由甲承租的公房。丙、丁、戊、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就房屋获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迁,回迁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给其他四位未回迁人,如回迁人卖房,获利大家均分。该协议有丙、丁、戊、己的签字,庚未签字。 后遇房屋拆迁,需确定承租人。丙、丁、戊共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申请》,称因己一直与甲同住在此且无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弃承租权,此房由己承租。后己变更为承租人,并在该房拆迁时签署协议,领取了全部补偿款。 因己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补偿款,丙、丁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书》约定,己分别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迁利益。诉讼中,己辩称《协议书》非其本人签字,且因庚未签字,协议应当无效,主张拆迁利益仅属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审中,庚表示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丙、丁、戊、己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首先,经过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己签字为其本人所签,指纹为其本人所按。 其次,庚到庭明确选择认可丙、丁、戊、己签订的《协议书》,同意拆迁利益兄弟姐妹均分,系对丙、丁、戊、己签订的《协议书》的追认,该《协议书》对丙、丁、戊、己、庚均具有约束力,故该《协议书》为有效协议。 再次,《协议书》系在变更承租人之前签署,丙、丁、戊放弃房屋的承租权,由己承租,己承诺房屋的回迁获利大家均分的背景下签订。 最后,依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利益五子女均分,故拆迁款项由丙、丁、戊、己、庚均分,法院对丙、丁要求各分得拆迁款的五分之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关于分家协议,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提示。 分家协议重在探究是否系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愿。分家协议是家庭内部常用的约定方式,目前虽未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实践中经常见于家庭财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问题。 这类协议的本质是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即便协议在形式上有些小瑕疵,比如个别词语不准确、表述不完整或者签字及日期有瑕疵,法院一般也不轻易直接认定协议无效,通常会结合协议全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以及事后的追认情况,尽可能还原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此外,分家协议对载体形式要求较弱,书面或口头、手写或打印等均无特殊要求。 主张签字争议或行为能力受限,常系分家协议纠纷案件的典型争议。司法实践中,部分未签字的分家协议不一定就无效,而所有人都签字的,也不一定就有效。如果对分家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尤其在签字人已去世、无法直接确认其意愿的情况下,笔迹的真实性就成为判断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一般情况下,若主张签字系伪造,需由该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即便签字本身不存在争议,协议仍可能因签字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产生争议。 例如,一方可能主张当事人在签字时因健康、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真正理解协议内容或做出自主决定。若该当事人已经去世,判断其当时的精神状态往往较为困难,有时需依靠细致、充分的病历等材料进行推断。与签字真伪不同之处在于,此类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大多是由主张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一方承担。 部分未签字的分家协议的效力可以补强。分家协议就是家庭成员对家庭事务的一种承诺,签字仅是证明该承诺效力的一种方式,现实中,大家为避免因对法律的不熟悉而影响分家协议的效力,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见证人见证、律师等熟悉法律的人员参与、公证处或政府部门等权威机构予以确认等方式,对分家协议的效力进行补强。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有多份分家协议,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后一份为准。现实生活中,分家问题往往与赡养问题密切关联,如果分家协议约定有与赡养直接关联的内容,有子女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分家协议的相关约定也有不被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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