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终4964号 韦荣莎: 上诉人中山市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英汇公司)与被上诉人韦荣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民终4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韦荣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雄英汇公司支付30360.9元;三、驳回雄英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雄英汇公司已预交),由雄英汇公司负担517元,由韦荣莎负担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元,由雄英汇公司负担117元,由韦荣莎负担592元。韦荣莎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合计9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雄英汇公司,法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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