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民初16号 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张就成、张镇成: 原告何谦诉被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大信酒店有限公司、张就成、张镇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民初16号民事判决。何谦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对中山市石岐区环市路悦和街7号704房的保全查封措施;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