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67号 张桂兴、李虎、何滔成、吴福新、林茂: 原告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兴、李虎、陈壁康、杨映杰、何滔成、马少珊、吴福新、林茂(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20民初167号民事判决。陈壁康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交上诉状副本通知书。上诉要点: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维持原审其他判项; 2.判决中山市鼎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