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163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镁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94935元;2.判令两两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670.53元(以尚欠货款994935元为基数,按2021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一年期贷款利息3.85%加计50%即5.78%为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二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十法庭交换证据并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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