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54号 李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诉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费用87175元、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0000元;二、被告李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鉴定评估费2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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