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0472号 刘建华、于志方: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祥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0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刘建华、于志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陈祥红偿还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陈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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