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执异222号
陈碧霞:
本院受理马俊对本院作出的(2019)粤20执34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马俊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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