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8482号 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晓凡: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晓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8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三、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四、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地管理人员工资180000元;五、陈晓凡对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