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184-186号 刘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余意与被告中山市东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第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中山分行)及你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确认刘东生与东富公司签订的三份《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刘东生、东富公司协助办理注销中山市西区万汇美居四幢38、39、40卡商铺的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二、确认刘东生与广州银行中山分行签订的三份《楼宇按揭贷款合同》无效;刘东生、广州银行中山分行协助办理注销中山市西区万汇美居四幢38、39、40卡商铺的抵押登记手续;三、东富公司协助余意办理位于中山市西区万汇美居四幢38、39、40卡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