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173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顺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858502.5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5850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举行证据交换,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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