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行初9号 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普诉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第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你行政复议一案,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于30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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