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342号 中山市长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山市黄圃镇陆鑫金属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陆鑫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和庭电器有限公司及你、原审第三人王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342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和庭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长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黄圃镇陆鑫金属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1035653元,并以10356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山市黄圃镇陆鑫金属制品加工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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