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47号 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晓波诉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任晓波支付工程款余款2900905.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00905.7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任晓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7元,由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