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04号 中山市中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三角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山市竹苑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及你单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中山市海德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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