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初21号 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中山市灏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81037.15元及相应利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9时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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