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7099号 连东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庆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7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8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8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连东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庆滔清偿借款本金17780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77800.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王庆滔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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