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611号 张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乐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该款上诉人乐歌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乐歌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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