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513号 梁路瑶: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与被上诉人庞凯、梁路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 二、庞凯、梁路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支付货款600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0042元基数,从2021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元,合计1980元(该款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已预交);由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负担72元,由庞凯、梁路瑶负担190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迳付中山市古镇枫楹木业商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