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126号 苏州市翔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张伟洁、朱惠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福泰制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1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1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州市翔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福泰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114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69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以1386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242511.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以1507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61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朱惠泉对苏州市翔英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中山市福泰制漆有限公司的货款39323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2511.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以1507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山市福泰制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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