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123号 汤睿: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天恒胶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鹏飞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皓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皓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山市天恒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711元;三、汤睿、黄鹏飞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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