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306号 梁振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一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中山市围垦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将诉讼请求1变更为:判令被告梁振友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的租金21172.6元、违约金6351.78元,合计27524.38元。并以2752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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