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270号 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道尧: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道尧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应缴未缴出资1689375元、1623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0元(该款原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道尧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中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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