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8324号
中山市欣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飞与中山市欣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春晏、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石鼓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8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邹飞负担(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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