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8317号
陈华玲、张正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华堡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8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二、陈华玲、张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华堡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982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均由陈华玲、张正波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山市华堡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陈华玲、张正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中山市华堡元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法院不另行收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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