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7849号
何富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7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4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顺德成远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225050元及利息损失(以225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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