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7375号 梁少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雷晓云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73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3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3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梁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雷晓云支付案涉房屋2020年4月1日至5月2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共计766.11元;四、驳回雷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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