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7241号 何明勇: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明勇因与被上诉人何红松、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7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1325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13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何红松对建筑置业公司中山分公司、建筑置业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何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695元(何明勇已预交),由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何红松负担,该款由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何红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何明勇,一审法院不予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5元(何明勇已预交),由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何红松负担。何明勇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何红松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369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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