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破申82号 中山市金银首饰有限公司:
本院收到执行局移送的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通知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涉及以下内容的书面意见,以便本院作进一步的审查:(1)你公司是否具备破产主体资格;(2)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3)申请人债权在你公司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4)你公司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5)你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是否有异议;(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的,视为你公司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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