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125号 佛山市顺德区海阁家具有限公司、孙友:
本院受理中山市皓胜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韦秀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韦秀清对(2020)粤207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顺德区海阁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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