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5122号 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顾进:
本院受理张朝龙与中山市板芙镇精艺纸类包装厂、中山市定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顾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8元(该款上诉人张朝龙已预交),由上诉人张朝龙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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