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927号 戴永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格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蔡国棠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格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永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蔡国棠支付货款5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蔡国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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