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8533号 中山市耀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绪:
本院受理上诉人严方因与被上诉人中山盛通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耀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申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8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严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严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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