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7412号 冯日梅、周新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2161号民事判决;二、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模具款180000元;三、驳回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23.5元,由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696元,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4823.5元,由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696元,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27.5元。(上述诉讼费用已由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预交4823.5元、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4823.5元,本院及一审法院不作退还,由深圳市盈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直接向中山市金铭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568.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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