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5333号
潘桂新: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伟明与被上诉人向文锋、原审被告潘桂新、陈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4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49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14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陈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向文锋支付占有使用费(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交还前述物业之日止,按19038.11元/月计算);四、驳回向文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向文锋预交3814元),由向文锋负担1315,潘桂新负担1584元,陈敏负担6841元。潘桂新、陈敏分别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84元、6841元。向文锋多预交的249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9202元(潘伟明预交3814元),由潘伟明负担7582元,向文锋负担1620元。潘伟明、向文锋应分别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768元、16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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