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4048号
汪玉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秦小锋与你、贺杨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048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2179号民事判决。二、汪玉春在未缴纳的股东出资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缴足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贺杨成在未缴纳的股东出资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到实际缴足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204号【即(2018)粤20民终6600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山市鑫援装修有限公司对秦小锋的债务,以及因该案秦小锋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评估费9400元等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秦小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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