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再47号
徐诚华:
本院受理周芳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再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二、徐诚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9973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2日,利息24348.97元、罚息22762.18元、复利2750.96元。之后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为基数、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8042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徐诚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再审案件受理费8042元(周芳已预交),由周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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