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申282号
方锦添、苏细华、苏乐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黄圃镇华骏服装厂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乐华、陈海华、方锦添、苏细华、方咏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申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中山市黄圃镇华骏服装厂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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