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申282号
陈海华:
本院受理中山市黄圃镇华骏服装厂、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头支行、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乐华、方锦添、苏细华、方咏音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申2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黄圃镇华骏服装厂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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