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58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湘佳信商行诉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货款本金12782.5元和利息164.04元(以人民币12782.5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共计12946.5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交换证据,于2022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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