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32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孙清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区湘恒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清炎、孙清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就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2021)粤20民初332号民事裁定。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撤销(2021)粤20民初33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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