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32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孙清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湘恒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清炎、孙清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七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款金额200.02万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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