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32号
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孙清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湘恒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恒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清炎、孙清军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已依法作出处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深圳市鑫潮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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