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320号 中山市南海石油中珠房地产公司、中山市神湾镇华强实业公司、中山市北区中岐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阮进尤与被告中山市南海石油中珠房地产公司、中山市神湾镇华强实业公司、中山市北区中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和传票、原告的证据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请求依法判决解除阮进尤与被告一中山市神湾镇华强实业公司、被告二中山市北区中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8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作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山市神湾镇华强实业公司、被告二中山市北区中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定金30,356,303元及利息(以30,356,303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至定金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三.判令被告三中山市南海石油中珠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赔偿11000万元;四、判令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阮进尤提供证据如下:1.1《债权转让合作合同》(2011.7.8)、1.2《收款收据》《广发银行支票存根》(30604430-04699606)、1.3《广发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2011.8.2)、《广发银行支票存根》(30604430-04699605)、1.4《收据》《广发银行支票存根》(30604430-04699607)、《广东发展银行进账单(回单)》(2011.8.10)、2.1《声明与保证书》(2011.7.8)、3.1《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民终1345号】、3.2《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粤民终1346号】、4.1《民事调解书》【案号:(2008)中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4.2《民事调解书》【案号:(2008)中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4.3《民事调解书》【案号:(2010)中中法民一初字第16号】、4.4《民事判决书》【案号:(2004)中中法民二初字第73号】、4.5《民事调解书》【案号:(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4.6《民事调解书》【案号:(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94号】、5.1《告知函》(2011年11月28日)、5.2《告知函》(2011年12月1日)、5.3华强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2011年11月29日)、5.4中岐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2011年11月29日)、6.1《民事裁定书》(2017)粤20民初63号、6.2《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案号:(2017)粤20民初63号】(2019年6月27日)、7.1《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函》【中检民行函字(2013)第1号】、7.2《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函的复函》(中土函2013】1140号}及其附表《金安公司调查表》、7.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函的复函》(中土函【2013】1297号)、8.1《关于磨刀岛119.5亩商住地延期交付的函》、8.2《关于核实华投办事处及信托投资公司神湾商住土地现状的复函》【中神府函(2013)42号】、9.1《关于调取犯罪嫌疑人邓德鑫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证据材料的复函》(2020年7月7日)、9.2刘家鹏《询问笔录》(2013年3月21日)、9.3刘家鹏《询问笔录》(2018年9月5日)、9.4古禄胜《询问笔录》(2013年2月1日)、9.5邓德鑫《询问笔录》(2013年3月13日)、9.6:1995年2月22日-2012年12月18日间中珠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10.1《民事抗诉书》【案号:粤检民抗字(2013)29号】、10.2《民事抗诉书》【案号:粤检民抗字(2013)3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证据交换,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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